八部门:教育APP不得与学分、成绩和评优挂钩

2019-09-06 13:29:00阅读()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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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央网信办、工信部等8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教育类APP需建立备案制度,且明确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植入商业广告和游戏。

现有App的备案工作计划将于今年年底完成

近几年,教育App快速发展,广泛应用,对“互联网+教育”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些地方和学校出现了应用泛滥、平台垄断等现象;一些教育App存在有害信息传播、广告丛生等问题,给广大师生带来了困扰,增加了学生和家长的负担。媒体对此多有报道,反映问题较为尖锐,加强教育App治理的呼声十分强烈。

针对这些问题,《意见》将教育App定义为以教职工、学生、家长为主要用户,以教育、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服务于学校教学与管理、学生学习与生活以及家校互动等方面的App,都要纳入管理。一方面,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对教育App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不设置准入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严守底线的前提下为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另一方面,也要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标本兼治。

《意见》提出,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应当在取得ICP备案(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的证明、等级测评报告后,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教育业务备案,登记单位基本信息和所开发的教育移动应用信息。已备案的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上线新应用前,应当在备案单位更新相关信息。

教育部科学技术司司长雷朝滋介绍,教育App备案原则是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各省分头实施,企业属地备案。国家统一标准,就是指教育部要制定教育App备案的管理办法,明确备案的主体、备案的时间、备案内容和备案流程。各省分头实施,就是明确以省为单位,推动备案,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本地区的教育App提供者和教育机构进行备案。企业属地备案,是指教育App提供者为企业的,要到注册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通过信息共享,实现一省备案、全国有效。教育App提供者为学校的,按照属地关系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育部将依托国家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为备案提供信息化支撑,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同时简化备案程序的提供材料,方便企业和学校备案,为他们提供优质服务。备案结果网上公示,公众和机构均可查询,为社会监督提供便利。他还透露,现有App的备案工作计划将于今年年底完成。

面向各教育阶段实施培训的教育移动应用应当对提供服务的主体进行审核、登记,其中:在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实施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应当取得教师资格证;聘用外籍人员实施培训的应当审查教学资质、学历和能力,并严格落实国家相关要求。

规范使用:省级教育部门形成推荐名单,选用须经学校集体决策

教育APP数量庞大,良莠不齐。《意见》提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地方实际,会同网信等职能部门探索本地区教育移动应用的推荐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织开展教育移动应用的评议,形成推荐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报教育部。

在选用教育APP时,应当充分尊重教职工、学生和家长的意见,并严格选用标准、控制数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负担。确定选用的教育移动应用应当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集体决策选用的教育移动应用,不得要求学生使用。中小学学习类教育移动应用应当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双审核”制度;各省级教育行政可根据地方实际结合推荐制度简化审核流程。

目前,很多教育APP都采用广告、游戏等模式吸引用户、赚取收益。对此,《意见》明确提出,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植入商业广告和游戏。推荐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与教学管理行为绑定,不得与学分、成绩和评优挂钩。对于承担招生录取、考试报名、成绩查询等重要业务的教育移动应用,原则上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自行运行管理。确需选用第三方应用的,不得签订排他协议,或实际由单一应用垄断业务。

教育APP主要面对未成年人。《意见》要求,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应当建立覆盖个人信息收集、储存、传输、使用等环节的数据保障机制。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身份信息认证。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信息应当取得监护人同意、授权。不得以默认、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手段变相强迫用户授权,不得收集与其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与用户约定,不得泄露、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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