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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问答
2020-07-10 15:17:19阅读()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笔试的科目、时间、地点是什么?
答:笔试科目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为客观性试题,《综合应用能力》为主观性试题,考试大纲在上海市2020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专题网站(http://sydw.rsj.sh.gov.cn/2020.html)发布。
考试日期为2020年8月15日下午,具体考试时间、地点以网上下载打印的准考证标明为准。
二、考试报名的方式、时间是什么?
答:本次考试报名一律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2020年7月13日10:00至7月17日16:00,报名网址为上海市2020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专题网站(http://sydw.rsj.sh.gov.cn/2020.html)。报考人员根据自身情况、拟报考岗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进行报名,每人限报考一个岗位。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选择岗位并提交确认后,报考信息自动锁定,不能更改。
三、报考人员的具体对象如何理解?
答:凡符合招聘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且符合招聘简章中规定的岗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
外省市户籍非应届毕业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一年以上,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同时还应符合招聘岗位的具体要求和报考条件。
具有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如果具备岗位规定的工作年限,也可以非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要求具有工作经历的岗位。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的报考人员身份均为“非应届”,报考人员必须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且符合岗位资格条件方可报考。
四、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支援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人员是否可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报考?
答: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支援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人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当年,可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进行报考。
五、留学回国人员如何报考事业单位?
答: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符合招聘公告和招聘简章中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外,还要提供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材料。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人员可上网(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六、报考人员年龄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方法?
答:报考人员年龄要求如为“年龄上限40周岁”,这个条件是指1980年1月1日之后出生,以此类推。
招聘简章中有关工作年限要求,计算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指报考人员必需具备的最低工作年限,如“一年”,其工作年限则要求为一年及以上,即要求201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以此类推。报考人员实际工作年限应按截止日期实足计算;以往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可累计计算;部分岗位要求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报考人员必须同时符合。
招聘岗位明确要求具有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七、填写考试报名信息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一)考试报名信息表中的项目,都必须认真、准确、如实地填写。
(二)关于“考生身份”的填写说明:分为“应届毕业生”和“非应届毕业生”两大类,其中,“应届毕业生”是指于2020年毕业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且从未就业和缴纳过社会保险的学生。“非应届毕业生”是指除应届毕业生以外的报考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待业人员等。
国家统一招生的2018年、2019年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2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选择以“应届毕业生”报考事业单位岗位(三支一扶招募岗位除外)。
留学回国人员参照以上说明执行。
(三)报考者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填写报名表时政治面貌一栏选择“中共党员”。
(四)在报考时已辞职的人员,必须在“工作单位”栏填写“待业”字样。
(五)报名信息在提交报考岗位后不得更改。
八、对招聘简章中“专业”、“学历”、“政治面貌”等条件不清楚的如何咨询?
答:对简章中的“专业”、“学历”、“政治面貌”、“其他条件”以及“备注”等内容有疑问要进行咨询或者需进一步确认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的,请与招聘单位直接联系。招聘单位政策咨询电话可在网上报名系统查询。
九、网上报名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答:首先,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招聘相关文件,确定本人符合报考条件;其次应准备好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
十、上传的照片有何要求?
答:网上报名必须正确上传电子照片,照片应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照片必须清晰,亮度足够,jpg格式,高度105至210像素内,宽度75至150像素内,大小50KB以下。
十一、何时可以下载打印准考证?
答:报考人员完成网上报名确认后,务必在2020年8月11日10:00-8月14日16:00,通过报名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不需要彩色打印,下载打印后的准考证须妥善保管,以备笔试、面试使用。
十二、网上报名须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考试报名前本人须仔细阅读招聘相关文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慎重报考,一经报名确认后,不得撤消和改报。
(二)考试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应对在网上输入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面试前将进行资格审核。
(三)报考人员不得以他人身份进行报名,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由报考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四)报考人员必须使用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和参加考试。
(五)网上报名提交岗位后,方可视为报名有效,所有报名信息均不能更改。
(六)报考人员应按时下载打印准考证,否则视为放弃考试。
(七)由于网络等不确定因素,请报考人员错时报考。
十三、参加考试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请报考人员仔细阅读《考生须知》、《考场规则》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考试前45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等,经疫情防控检查核验后进入考点考场。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报考人员应考时务必携带黑色字迹墨水笔、2B铅笔、橡皮。不得携带计算器、手机、智能手表、书籍、纸张、笔记、及各种电子、通讯工具和设备等入场。考试不得使用涂改用品和计算器。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尚未公布的试题及答案属于国家秘密。考试期间(结束前),非法复制、获取、传递、散布试题及答案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考试结束后,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的,将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处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报考人员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若有违纪作弊行为,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并按照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六)考试结束后还将采用技术手段进行雷同答卷的甄别和认定,对认定为雷同答卷的,按规定给予成绩无效处理,涉及违纪作弊的按相关条款追加处理。报考人员有义务妥善保护好自己的答题信息、不被他人抄袭,若有答卷雷同,双方均取消考试成绩。
(七)考点无停车条件,请报考人员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和赴考交通路线,按时参加考试。
(八)考点内禁止吸烟,报考人员应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卫生;请勿将贵重物品带入考场。
十四、笔试作答有何要求?
答:请报考人员仔细阅读作答注意事项,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经监考人员核对报考人员信息无误后,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名。
(二)考试开始后,首先在试题本和答题卡上相应位置填写(涂)本人姓名、试卷代码、准考证号码。
(三)报考人员应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作答。
(四)考试不得使用计算器等电子设备及涂改用品。
(五)考试结束铃响,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背面朝上放在桌上,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
十五、本次考试是否进行考前培训,有无指定考试用书?
答:本次考试不组织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辅导培训班,也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社会上任何以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十六、考试前遗失了身份证、准考证怎么办?
答:遗失身份证的报考人员,须及时到公安部门补办临时身份证或由公安部门出具带有照片的身份证明材料。
遗失准考证的报考人员,考试前可自行到网上下载打印。考试后不办理准考证补办等手续。
十七、笔试成绩公布的时间和方式是什么?
答:笔试成绩和面试分数线于2020年8月31日10:00起公布,报考人员自行登录报名系统查询。
十八、这次考试如何确定面试人员?
答: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根据招聘简章中各岗位规定的面试比例,确定各岗位参加面试的人员;岗位要求设置最低合格分数线的,须同时符合。面试事宜由各招聘单位负责通知。
面试前,招聘单位将对拟参加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通过者方可进入面试;资格审核未通过的,招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笔试成绩排名其后的报考人员依次递补。
十九、面试什么时候进行?面试时需带哪些证件和材料?
答:面试于成绩公布后组织。面试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学生证(工作证)的原件、报考人员报名信息表和有关招聘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凡有关材料信息不实或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招聘单位将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二十、对提供的报考信息不实如何处理?
答:凡报考人员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骗取考试资格的,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5号令)、《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的规定,将被取消本次报考资格或成绩,并将失信情况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二十一、报考人员于考前还须周知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答:(一)根据目前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为切实保障广大报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报考人员务必至少提前14天完成“随申码”注册申请,考前14天原则上不离沪,在备考期间做好个人日常防护与健康监测。报考人员参加考试时应自备口罩,按要求出示“随申码”绿码,自觉配合体温测量,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经考试现场卫生防疫人员确认有可疑症状或者异常情况的报考人员,须配合工作人员按相关程序处置。
“随申码”非绿码的报考人员、考前14天内体温异常的报考人员、来自或途径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报考人员、有国(境)外旅居史的报考人员,参加考试时须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仍在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隔离期未满的密切接触者,来自或途径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有国(境)外旅居史的未解除隔离者,不得参加考试。
结合疫情防控形势,招聘考试专题网站还将在考前两周左右发布考试实施具体防控要求,报考人员务必及时关注并遵照执行。凡不实承诺、隐瞒病史、旅行史、接触史、逃避防疫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考试机构和考点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2、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3、查验报考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报考人员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报考人员实行检查。
4、暂扣报考人员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5、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
6、制止和处理报考人员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报考人员继续参加考试。
7、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有关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相应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包括: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相应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包括: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二十二、本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录方式采取什么形式?
答:今年仍采取集中招录和分散招录相结合的方式,集中一次笔试,分散多次招录。笔试成绩在下一年度集中招聘公告发布前有效,用人单位在集中招录后还有用人需求的,可随时组织公开招聘工作,并根据笔试成绩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如另有笔试需要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自主组织实施,笔试成绩以用人单位组织的笔试成绩为准。
二十三、相关咨询电话是什么?
答:政策咨询(岗位条件、资格审核、面试问题解答):详见各单位政策咨询电话
技术咨询(用户名密码、网络异常、技术问题解答):32504291-882、32504293
考务咨询(笔试考务问题解答):12333-1-0-5
监督电话:详见各单位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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