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开选聘法律顾问公告

2021-07-14 15:12:52阅读()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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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1〕2号)精神,现将农业农村厅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法律顾问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聘条件

(一)选聘法律顾问单位数量

拟选聘1家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单位。由选定的律师事务所确定法律顾问服务团队及成员,并指派1名律师作为首席法律顾问为农业农村厅提供法律服务。

(二)参加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具备的条件

参加选聘的律师事务所,一般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在行政法、民商法、诉讼法等领域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在业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2.在合同期内能够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并尽一切可能提供优质服务;

3.服从农业农村厅工作安排,遵守相关工作纪律,能够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4.保障服务团队负责人和驻场律师能够及时参加相关会议和提供相关服务;  

5.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专职律师50人以上,驻所地在银川市;

6.近3年无重大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等不良记录。

(三)法律顾问服务团队具备的条件

参加选聘的法律顾问服务团队一般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精通行政法理论、行政复议和应诉业务,熟悉农业农村法律法规,团队负责人具有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经验,政治上可靠,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

4.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

5.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二、服务范围与内容

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法律顾问团队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为农业农村厅机关各处(局、办)和厅属各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二)参与农业农村重大决策和重大行政行为,并提供专家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涉农法律法规规章、党内法规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参与农业农村重大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相关法律文书;为农业农村系统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代理农业农村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参与农业农村厅举办的法律知识培训。

(三)指定驻场律师每周到农业农村厅办公一天。

(四)参与经双方确认的其它法律服务事项。

选聘成功的律师事务所应与农业农村厅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可以农业农村厅法律顾问名义对外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不得损害农业农村厅形象和利益,不得利用农业农村厅法律顾问名义进行商业活动。服务合同期为一年,合同履行期间,发生未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情形的,农业农村厅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终止后3年内,不得代理以农业农村厅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以农业农村厅为被告的诉讼、赔偿案件。

三、申报材料

(一)法律顾问服务团队需要提供的材料

1.法律顾问服务团队成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获取律师资格的时间、主要执业经历以及曾经担任法律顾问情况等;

2.法律顾问服务团队成员业务专长、诉讼案例和从事法律服务的主要成果等;

3.法律顾问服务团队成员近3年无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情况的证明。

(二)法律顾问服务团队所在律师事务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1.法律顾问服务团队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包括从业人员、业务情况、在银川市设立的固定办公场所等情况;

2.参与政府决策咨询法律服务的情况以及代表性案例、工作业绩以及获自治区级以上奖励情况;

3.提供法律服务竞聘方案,主要包括工作措施、承诺工作量、服务费用等;

4.近3年无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情况的证明。

上述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由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21年7月12日前送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法规处(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59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601室,联系电话0951-5169880),逾期不再受理。

四、服务费用

法律顾问服务费用由农业农村厅预算支出,每年10万元,在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选聘方式

采取公开选聘的方式,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有关专家听取竞聘单位情况介绍,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综合考察团队实力、业务专长、相关业绩、服务承诺等要素后,综合评议确定并告知。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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